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5216号之二
申请人: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678R。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林,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辉,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新沙太北路298号A1、A2首层、C2、C3首层、四层、B1、B2、B3、B4、C4、C5广州平方物流有限公司C5档33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64723R。
法定代表人:张存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252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荔湾畔支行账户360XXXXXXXXXX834内的银行存款1696746.50元(实际冻结2644.01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荔湾畔支行账户360XXXXXXXXXXX834内银行存款169674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5216号之二
申请人: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678R。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林,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辉,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新沙太北路298号A1、A2首层、C2、C3首层、四层、B1、B2、B3、B4、C4、C5广州平方物流有限公司C5档33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64723R。
法定代表人:张存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252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荔湾畔支行账户360XXXXXXXXXX834内的银行存款1696746.50元(实际冻结2644.01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荔湾畔支行账户360XXXXXXXXXXX834内银行存款169674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