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

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8民终98号
上诉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永盛工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查明事实部分是否应包括:查封上诉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的具体银行账号及查封的具体时间、金额?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资金是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资金使用?以上事实需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参照公司银行账号上的余额,上诉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借款的合理性应做进一步论述;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本案原审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应做进一步论述;对于上诉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36%计算赔偿金是否合理应做进一步论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盖国林 审判员  秦振敏 审判员  关春秋
法官助理徐叶纭 书记员翟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