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02财保185号
申请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飞、张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辽宁中兴线缆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薛国庆
审判员 孙振武
审判员 李 品
书记员 张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