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3246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鑫永固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4-A2-34号。
经营者:李乃林,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宁夏诚托(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鑫永固建材经销部提供)。被告: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三号105-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鑫永固建材经销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0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鑫永固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曾
书 记 员 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