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三号10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汀江路二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911310.15元及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457元,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2年2月11日、3月10日、3月31日、5月9日、6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1个(余额不足);3.2022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一套,后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作出(2022)津0113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的执行,故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4.202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2022年4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6.2022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2022年6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