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5347号
原告:天津市远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原筑小区8-2-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渲怡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66号211室-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三号10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远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渲怡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被告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查,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准许追加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天津市远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支付票面金额144,417元及利息(自付款银行拒绝承兑之日即2021年7月23日起,以144,4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票据追索纠纷诉讼发生的费用;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3日,出票人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向收款人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票据金额为144,417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210511003502720200723686670877,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承兑人为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备注可再转让。2020年7月27日,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天津渲怡园***工程有限公司,仍然记载可再转让。2020年8月5日,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天津市远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市远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示承兑未能兑付,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