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2民初7108号之一
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GFDN2R。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高喜(一般授权代理),男,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日照市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吴立翠,总经理。
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保全费590.4元,均由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海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