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24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重庆非屋装配式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渝路46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28P0X3。
法定代表人:**。
**与重庆非屋装配式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