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8民初688号
原告:山东富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青年路西侧智慧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EE0245.
法定代表人:李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特别授权),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NA3C5MY15E。
法定代表人:刘魏,经理。
原告山东富德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富德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富德安装有限公司基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德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山东富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海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