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394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
市清江浦区新世纪豪园1号楼1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6676533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
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A509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2ABYW57。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江海新村3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40487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依据该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3月7日,申请人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