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世纪豪园1号楼1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6676533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A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2ABYW57。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开(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新村3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40487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7日,原告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1.5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淮安峰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