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433号
原告:重庆川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68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392991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0673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川雄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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