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1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 州省长顺县睦化乡麻地村傍歪组。 委托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 庆市渝北区太湖西路8号附7号22-1。 被执行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远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与重庆远洋园林有限公司、重庆耀新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203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782862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利息为820320.31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7828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2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岔路口村1、2社的在建工程已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该院复函称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已超过本次司法拍卖价款,无案款可供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 本院诉讼保全阶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第8层房屋,因是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同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分别委托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均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管、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以示惩戒。 2020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1712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