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撤5号
原告:***,男,苗族,1976年02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0673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对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批准。而原告***在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