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耀邦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耀邦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塔坪**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390824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远洋舰港商**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0673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重庆耀邦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耀邦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5民初23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39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1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