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

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申2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187号西楼8楼。
法定代表人:俞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玲龙,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浙江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伟基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龙兴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原审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原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虎鹿镇政府综合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再审申请人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玲龙、原审被告杭州伟基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浙0103民监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寿凯迎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陈洁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