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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22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暂住地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筱,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涛,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虎鹿镇政府综合办公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6XT。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原告***与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139.8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2139.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桥架货物。货款总额为182139.80元,被告已经支付130000元,尚欠52139.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了被申请人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申宁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