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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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91民初287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虎鹿镇政府综合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诉讼代表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草堂旅游渡假区(草堂镇平堰下村)。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诉讼代表人: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语,陕西华弘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202室。
法定代表人:段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沈樑,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露超,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禧源建设公司)、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千层浪房产公司)、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承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星,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梁英,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语,被告金隅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沈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千层浪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09100元并支付利息25713.76元(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2月5日);2.被告金隅房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系杭政储出(2007)18号2-D项目的承建方,原告系钢筋劳务工程承包人。2017年3月14日,原告及案外人王清海与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四方形成《抵账协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309100元,并约定以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所自有的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达观天下尚院小区102#房产抵账。后案外人王清海与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应当于2018年12月20日前交付案涉房产,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未按照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9年12月27日,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从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被告金隅房产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辩称:联禧源建设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于近期被指定,管理人还需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对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确实属于联禧源建设公司的债务,原告可以进行申报。
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辩称:千层浪房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已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确认了原告***的债权,确认依据就是原告与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千层浪房产公司形成的抵账协议。
被告金隅房产公司辩称:一、原告对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内容、性质存疑,原告与被告联禧源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存疑,因此被告金隅房产公司无需就存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与联禧源建设公司之间的旧债已经转为案外人王清海与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新债,且各方明确约定旧债消灭,因此原告无权再要求金隅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四、原告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而主张让被告金隅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主张的“保证金”不属于工程款的范畴,该笔保证金款项不得要求被告金隅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4日,甲方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基建设公司)与乙方千层浪房产公司、丙方王清海、丁方***签订《抵账协议》,约定:兹因甲乙双方之间相互享有和负担债权债务,甲方欠丙方杭政储出(2010)55号地块泥工劳务工程款94.53万元,甲方欠丁方劳务工程款73.32万元,(其中杭政储出(2010)55号地块项目33万,现代大厦9.41万,2-D项目10.91和保证金20万)。为及时清理欠款,且乙方同意以自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达观天下尚院小区房号为102#的房产为甲方抵账,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欠付丙、丁二方共计分包工程款及工程预付款共计167.85万元,丙、丁两方同意以乙方提供的房产抵销甲方欠丙、丁两方的分包劳务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款。且丙、丁两方同意抵账房产产权归丙方王清海名下,同意由乙方与丙方签订购买上述房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丙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丙、丁两方给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劳务发票。协议生效后,甲方欠丙、丁两方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甲方不再拖欠丙、丁两方任意一方任何款项。丙、丁两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自行结算清理。2、丙方购买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总价为171.15万元,作为丙丁双方的抵账款,不足部分视为甲方给丙方王清海购房福利。本协议生效后,丙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无论何种原因,丙、丁两方承诺必须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签订后不以任何理由解除。后千层浪房产公司与王清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清海向千层浪房产公司购买优胜美地(达观天下)第102号房。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
2019年12月27日,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2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千层浪房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3月1日指定陕西省华弘破产清算事务所为千层浪房产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联禧源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8月9日指定由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联禧源建设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庭审中,被告千层浪房产公司陈述已按《抵账协议》确认了原告的债权。金隅房产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其尚欠质保金271998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伟基建设公司、千层浪房产公司、王清海、***签订《抵账协议》,约定由千层浪房产公司提供的房产抵销伟基建设公司欠王清海、***两方的分包劳务工程款及工程款保证金。因千层浪房产公司未依约向王清海交付房屋,联禧源建设公司应向***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联禧源建设公司已经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作为非破产申请受理法院仅对***对联禧源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债权309100元予以确认,原告将利息计算截止时间调整至2021年2月5日,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25713.76元予以确认。千层浪房产公司对***的诉请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金隅房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债权309100元,其中工程款109100元、保证金200000元,金隅房产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其尚欠质保金2719987元未支付,对于原告的工程款109100元,未超出金隅房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金隅房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271998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劳务工程款109100元、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25713.76元的破产债权。
二、被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19987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中的劳务工程款109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7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8440元,由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刘承娜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佳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