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执2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尚东坡,浙经德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0号华龙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96785598。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被执行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六苑7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6XT。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82880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52元,公告费650元,申请执行费106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记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2021年4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自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被执行人被裁定破产清算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优信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2执20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陈曦晔
执 行 员 王 林
执 行 员 吴黛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