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监4号
原审原告:北京隆利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99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郑锐,董事长。
原审原告北京隆利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7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林
审判员*晓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