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29号
原告:铜仁浙商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张家坪汞都路B-4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余精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成,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大寨北路。
法定代表人:彭任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俊。
第三人: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洪东荷。
原告铜仁浙商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浙商大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2元,退还原告铜仁浙商大厦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彭忠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玉荣
书记员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