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鑫恒耀晟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59号

申请人:贵州鑫恒耀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灯塔货站)7、8号门面后半部分。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锋,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冬荷。

被申请人:王心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申请人:向阳,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申请人:冯波,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申请人贵州鑫恒耀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现前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鑫恒耀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丽燕

书记员胡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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