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

铜仁市力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03财保4号
申请人:铜仁市力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万丰国际商贸城C5栋1-13。
法定代表人:戚小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快,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冬荷。
申请人铜仁市力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铜仁市力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10708390152130835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力宏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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