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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03民初540号
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42号2422房。
法定代表人:姜自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仕松,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庆红,公司员工。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冬荷。
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浩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姣
书 记 员 刘 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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