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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浙***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165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茅溪村肖家一组。
经营者胡文耀,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敏,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冬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54606146)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对被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54606146)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临海支行开设账户12×××78内存款136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田湘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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