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2066号
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7CUM1HX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下宅村9组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88808250,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Ο二三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