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

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2066号 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7CUM1HX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下宅村9组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88808250,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县鼎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Ο二三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