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昀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中心区商业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88808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昀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进行诉前调解,因调解失败,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诉称,2020年10月,***在**处从事木工工作,完***建设公司转包给**名称为“浮山单元03地块拆迁安置房”的项目中的部分工作,***的劳务报酬***建设公司浮山单元XI项目组按月发放,项目地址即劳务合同履行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2021年6月18日,***与**签订***班组(个人)工程量结算单,确认班组未结劳务报酬为202701.03元。2021年12月23日,***与**核实,确认欠劳务报酬63152.71元。经多次催促,鸿昀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支付30319.98元,剩余32832.73元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对方出示的合同,***认为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应该是用人单位的经办人。请求判决:**支付***劳务报酬32832.73元;**支付利息损失1611.93元;鸿昀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辩称,**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建设公司提供的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看,鸿昀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支付所欠工资30319.98元。要求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鸿昀建设公司辩称,***诉称的事实不属劳务欠款。***系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庄劳务公司”)派遣在鸿昀建设公司浮山单元安置房项目部从事木工岗位,鸿昀建设公司在2022年1月通过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已全部付清工资报酬。***主张的辛苦费和垫付款项没有依据。要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鸿昀建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浙江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为东庄劳务公司,乙方(劳动者)为***,乙方同意在甲方杭州市西湖区浮山单元拆迁安置房项目部木工岗位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东庄劳务公司与***签订《浙江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东庄劳务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鸿昀建设公司为用工单位。***认为其与**、鸿昀建设公司存在劳务报酬纠纷,起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应属劳动争议,依法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直接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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