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7601号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浙江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由浙江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