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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远扬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4513号
原告: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
法定代表人:沈兴木。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远扬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三峰路20号-5。
法定代表人:余海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远扬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诸暨市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