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源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源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望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6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源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三峰路**-5,组织机构代码:074010498。

法定代表人:余海国。

被执行人:诸暨市望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兴路新安佳园****组织机构代码:MA288F5M4。

法定代表人:张洛忠。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源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望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8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诸暨市望隆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源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1万元及违约金。因被告诸暨市望隆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源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于2020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望隆贸易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望隆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642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龙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