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叶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浩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1514号 原告:金有正,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中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亚太广场****。 法定代表人:**玄。 被告:浙江浩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金有正与被告浙江中叶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浩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有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有正负担。 审 判 员 杨珊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