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朋行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081号 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宁海湾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4614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朋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12幢1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Y31B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马盘1号20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6********。 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朋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同意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