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朋行建设有限公司

楼亦所;浙江朋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028号 原告:楼某,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原告楼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通知原告楼某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98元,但原告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并表示撤回起诉,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