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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J2C96),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石演村江滨西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必帆。
被执行人:***,男,2000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绍兴市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2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万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万鹤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99654.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10.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万鹤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章一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俞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