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57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现代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冀,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徐彩华。
被执行人:王伟梁,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窦雷,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王伟梁、窦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路××号××室不动产,申请执行方已受偿3119037.14元。关于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王伟梁、窦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57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滨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