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47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
法定代表人陈宝荣。
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302.**div>
法定代表人窦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4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周曹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