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康小钱钢管租赁服务部、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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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康小钱钢管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MA2B3H097,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城泉巷52号。
经营者:钱文强。
委托代理人:姚丽,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杭州泰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7330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5号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窦雷。
申请执行人***康小钱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执行人**杭州泰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4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75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小钱钢管租赁服务部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37508元未受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521执7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庆新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