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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西街**恬里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窦雷,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王伟梁,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周淑萍,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梁。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雷、王伟梁、周淑萍、***、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3民初13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厉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应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