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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西街**恬里小区综合**。

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梁。

被执行人***,女,1976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东阳市div>

被执行人窦毅,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div>

被执行人窦雷,男,1973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住杭州市拱墅区div>

被执行人王伟梁,男,1977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东阳市div>

被执行人周淑萍,女,197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东阳市div>

被执行人徐伟峰,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东阳市div>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窦毅、窦雷、王伟梁、周淑萍、徐伟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3民初13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厉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应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