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恢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
法定代表人:窦雷。
被执行人章永立,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5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共同支付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和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1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拒不履行也未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作出罚款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余庆伟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