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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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199号
原告:***,女,19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王彬、**(实习),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被告:嘉兴市嘉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27610926L。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新农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嘉源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3月15日,因无法采用除公告以外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