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199号 原告:***,女,19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王彬、**(实习),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被告:嘉兴市嘉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27610926L。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新农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嘉源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3月15日,因无法采用除公告以外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