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4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0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杭州尚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德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GNLQG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06月25日出生,住重庆丰都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0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03月05日出生,住重庆丰都县。
申请人***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杭州尚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