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TN9B7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东氩路7号(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吕泽恩。
被执行人:衢州鸿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J2BE6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衢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鸿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衢州鸿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货款180214元及利息。
经查,被执行人衢州鸿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于立案执行前将货款汇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鸿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2022)浙0802民初35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浙0802民初3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毛卓献
审判员雷震雲
审判员汪佳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贺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