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56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硕谷昊天建设(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9847239A,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佳美大厦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硕谷昊天建设(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