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8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白门下村新白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D60DG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镇新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东白湖镇新东村鲁村自然村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437734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镇新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绍仲字第00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68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施超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