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民初990号
原告:杭州桐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7YT490T。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伟,职工。
被告:衢州合易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江滨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80JX8。
法定代表人:徐如锋,董事长。
原告杭州桐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合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桐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衢州合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28,961元及滞纳金(自2020年12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按工程款4%计算违约金53,582.6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7日,原告杭州桐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合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衢州天玺湾四季花海度假区项目一号楼生活服务中心景观绿化工程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价款暂定6,299,271元。2020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衢州天玺湾四季花海度假区项目一号楼生活服务中心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终止协议书》,提前终止上述合同,并约定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前期施工费用1,339,567元,然被告仅支付400,000元,剩余828,961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杭州桐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出被告信息有误,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故不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桐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宇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宇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