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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8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永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湖南路31号二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KM47B。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
委托代理人:戴剑波,浙江**风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学前东路789-68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NCRB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永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永辰建设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其违约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95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衢州永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永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8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属特钢(江苏)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平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