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8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6548814G。
法定代表人:杨君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G座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720544X1。
法定代表人:王郁红。
上诉人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向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峰
审判员 茹愿
审判员 缪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