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中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2510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2510号
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开发区启迪路**。
法定代表人:杨君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万,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歆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松,浙江省余杭市司法学院退休员工。
被告: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恒毅街******v>
法定代表人:姚文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文昌市水务局,住所:海南,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庆龄路**>
法定代表人:邢展,局长。
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文昌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21.40元,减半收取计36,210.70元,由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人民陪审员   王 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周国宇
书 记 员   王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