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文昌市水务局,住所:海南,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庆龄路**>
法定代表人:邢展,局长。
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文昌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21.40元,减半收取计36,210.70元,由原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人民陪审员 王 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周国宇
书 记 员 王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