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9134号之一
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升铝幕墙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许水木。
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升铝幕墙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41元,合计人民币1166元,由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